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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财政局配合)(八)落实示范性项目补贴对国家级创业型城市每个补助50万元,省级创业型城市(县、区)每个补助30万元。国家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每个补助30万元,省级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每个补助20万元。国家级充分就业示范社区每个补助2万元,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村)每个补助1万元。全国“千户百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每个补助2万元,省“百户十强”家庭服务企业(单位)每个补助1万元。(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全社会大力支持”的高效运行工作机制,做到有目标、有措施、有责任、有考核,把扶创业带就业计划工作纳入年度就业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扶创业带就业计划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二)保障资金投入。各地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相关资金。按照系统规范、精简效能的原则,明确政府间促进就业政策的功能定位,严格支出责任划分。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着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三)营造大众创业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开设创业政策信息专栏等措施,广泛宣传优化创业环境的好经验、好典型,并积极培育创业典型,表彰先进创业者,发挥创业成功者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营造尊重创业、崇尚创业、支持创业、竞相创业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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