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茂名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5日 政策文号:茂府办〔2012〕24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各地区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区)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留用地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6月实施《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之前的项目征地,与政府(或国土部门)有书面约定或签有协议明确安排留用地而未落实的,可按当时的政策要求和明确的面积、规划位置落实留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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