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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状况和发展趋势。4.3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确认辐射事故发生后,应对事故进行初步分级,在2小时内将事故信息报告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并统一口径逐级上报。5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辐射事故发生后,我市按照辐射事故分级报告的规定逐级上报,在国家、省级应急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一般辐射事故发生后,执行如下应急响应程序。5.1立即报告。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辐射事故的信息收集。发生辐射污染事故时,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发单位、事发地点、时间、起因、污染及影响、损失的初步情况等,并按要求填报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5.2快速出动。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状态、性质、可控性及影响范围,决定是否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如需启动应急预案,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事故的应急工作,进入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程序。5.3控制现场。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应急监测,初步确定污染性质和控制范围,迅速布控现场;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安排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及事发地辖区政府相互协作,协同作战,初步划定警戒范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5.4医疗救护。卫生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救援点,对现场受影响人员进行医疗救治,评估受照剂量,确定人员放射损伤程度。5.5现场调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辐射应急监测人员迅速展开监测布点和摄像、拍照等调查取证工作,确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种类、性质、数量,已造成的污染范围、影响程度等情况。5.6情况上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要求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市政府报告已掌握的重要情况,并报省生态环境厅。5.7污染处置。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调查取证和现场监测结果,组织辐射技术专家进行讨论,确定事故影响范围内的污染物处置方案。通过对场所、人员、车辆等受放射性污染程度进行测量和污染去污洗消,开展放射性污染物的处理,控制放射性污染物的进一步扩散。5.8信息发布。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责任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通稿、专家评论等,在宣传部门的指导下,适时发布。5.9污染跟踪。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结合专家的意见确定污染事故可能长期存在的潜在或间接危害及社会影响,对污染危害实施跟踪调查、监测,直至危害消除。6辐射事故应急终止和恢复工作6.1应急终止条件和程序。(1)终止条件。辐射事故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采取并将持续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公众免受污染,使事故的长期辐射影响降至最低限度。(2)终止程序。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后做出设立污染警戒区域和时限的决定,并提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终止的请示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经批准后,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终止应急状态,并撰写应急处置工作的详细书面报告,应急响应结束。6.2恢复正常秩序工作。辐射应急事故应急终止后,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做好以下工作:(1)根据辐射事故源的具体情况,将放射源或残留放射性物质尽快恢复到安全状态;(2)评价所有应急日志、记录、产生过程,书面信息等;(3)回顾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产生过程,责令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重复出现类似事故;(4)回顾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5)根据实践的经验,修改现有的应急方案和程序;(6)应急终止后,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6.3后期处置。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对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事发县(市、区)做好评估后受照人员的医疗救助和抚恤工作,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对事故影响区域的居民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和有关辐射基本知识宣传。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的资料归档和总结,收集所有的应急日志、记录、报告等书面材料,评估应急处置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撰写调查和总结报告,提出加强防范突发辐射事故的建议。7应急保障7.1物资装备保障。(1)应急车辆:根据不同事故的应急响应要求,辐射事故应急办配置与应急工作相适应的应急车辆及配套装备。(2)应急监测设备:根据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各类应急监测的仪器设备,并进行经常性地维修保养,保证应急监测的需要。(3)应急人员防护装备:为应急人员配备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和装备。7.2通信保障。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确保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间的联络畅通。7.3人力资源保障。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的专业机构为基础,建立梅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队伍。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素质和能力,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辐射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突发环境事故处置措施的应急队伍,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等现场处置工作。7.4技术保障。建立辐射事故联动机制,确保在启动应急响应前、事故发生后应急监测等技术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辐射事故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队伍。7.5经费保障。财政部门应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将本地区突发性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辐射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工作顺利进行。8应急培训与演练8.1应急培训。定期组织对辐射应急人员的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分类、分批、分期进行。8.2应急演习。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定期组织辐射事故演练,提高应急响应水平。9附则9.1名词术语解释。(1)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2)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3)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4)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9.2预案管理与更新。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的变化,或者在应急过程中产生新的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级有关部门组织修订,并报市政府批准。各县(市、区)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9.3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梅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梅市府办函〔2013〕290号)自即日起废止。政策解读:关于修订《梅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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