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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法制局关于实施《梅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6年06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镇人民政府,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负责备案的政府法制机构备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以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于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上一年度的报告。 (六)对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由市法制局责令制定机关限期报送;拒不报送的,由市法制局提请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六、关于规范性文件的日常清理问题 各单位应当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清理,对本部门执行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施行后,各主管部门应及时研究是否需要对我市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或者废止。 此外,各单位应当对本部门已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由本部门负责执行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按年度进行全面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和有关处理意见报市法制局。 七、对于未按规定程序发布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处理 对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或未按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签发的、以及未经规定载体发布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市法制局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由市法制局责令文件制定机关限期修改自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并按梅市府〔2006〕5号文规定报送市法制局审查。逾期未报送审查的,由市法制局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后在《梅州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告撤销。 (二)由市法制局责令文件制定机关自行废止违反规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并将废止情况报市法制局备案。逾期未自行废止的,由市法制局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后在《梅州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告撤销。 (三)对被撤销文件中需要执行的政策性措施,由文件制定机关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并按照梅市府〔2006〕5号文规定的程序送市法制局审查后在《梅州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 (四)因制定规范性文件造成不良后果或执行无效规范性文件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由市法制局将违反规定发布或执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情况和材料提交市监察局,由市监察局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梅州市法制局 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本内容只供查询,严禁下载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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