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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肇府〔2014〕14号)

政策
发布部门: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28日 政策文号:肇府〔2014〕14号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应把城乡居保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年按当年征收城乡居保参保缴费总额的0.5%安排给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含社保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补充业务专项工作经费。每年按参加城乡居保人数,以不低于每人2元的标准奖励给基层经办机构【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各1元】作为专项工作经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所需资金由统筹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统筹解决。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肇府〔2011〕32号)和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肇府办函〔2011〕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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