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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2018年南粤古驿道保护利用工作计划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发改、党史、农办、方志、文化、旅游、交通、公路、财政、环保、国土、体育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推进工作协调小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统筹推进和协调解决古驿道保护和活化利用工作。协调小组不纳入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工作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是重点线路古驿道保护利用工作的实施主体,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制定详细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重点线路项目建设,确保有若干重点线路能成为国庆期间旅游的新热点。(二)加强资金保障。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古驿道保护利用工作,积极整合相关政策和资金,将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积极引入社会资金,充分利用市场化手段,推进古驿道保护利用工作。市发展改革局等单位要充分利用原中央苏区政策红利,加强与中央、省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争取将古驿道红色旅游相关项目纳入原中央苏区政策支持范围,积极申请专项经费支持。(三)强化指导督查。市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组织业务骨干,加强对各县(市、区)的指导检查,及时协调解决问题,保障我市南粤古驿道保护利用工作的顺利实施。推进工作协调小组要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加强对重点线路项目建设的督查,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确保古驿道保护利用工作取得实效。(四)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依托“中国南粤古驿道”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平台,及时共享分布古驿道相关信息,并充分发挥电视、电台、报纸、微博、微信、门户网站等各类新媒体平台优势,加大提升古驿道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宣传古驿道的历史文化与保护利用的价值,与古驿道活动相关的宣传报道和推广力度,提高公众对古驿道认知与保护的自觉性,凝聚社会共识。(五)加强信息报送。市、县(市、区)之间和市直部门之间要畅通信息渠道,加强联系沟通和信息互通,团结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建立信息月报制度,相关县(市、区)政府、市有关单位要在每月2日前将上月古驿道重点线路保护利用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书面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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