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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茂名市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25日 政策文号:茂府办[2012]116号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工作经费支出由各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六)补贴条件。实行保护责任与保护补贴挂钩。享受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补贴,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1、未经批准,擅自在基本农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的;2、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殖水产的;3、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基本农田抛荒、荒芜或闲置超过6个月的。(七)市级补助拨付。县级政府依据与行政区域内镇(乡)级政府签订的上一年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以及执行情况、基本农田利用和变化情况,确定基本农田补贴面积,于每年3月底前报茂名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核确定后,报茂名市人民政府审批,由财政局于每年5月底前,拨付上一年度市级补助资金至各县(市、区),由各县(市、区)再拨付给所属镇(乡)。三、实施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国土资源、财政、农业、监察、审计等部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对各地区实行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指导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要牵头做好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的各项工作;市财政局要做好基本农田补贴市级补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工作;市农业局要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使用基本农田补贴资金以及基本农田质量建设的指导;市监察局要切实加强对各地区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市审计局要按有关规定组织对基本农田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补贴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发挥部门合力,统筹推进有关工作。(二)建立具体实施制度。各县(市、区)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订出台本地区实行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补贴标准、资金筹集、拨付和使用监督制度。有关实施细则应当在2013年2月底制订出台,并报送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备案。(三)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市财政局、监察局,切实加强对各地区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和实行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各地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范围。对未如期建立和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的地区给予减分处罚,对在市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通过自筹资金提高基本农田保护补贴水平的地区给予加分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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