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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2015—2016年度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22日 政策文号:梅市府办函〔2016〕7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梅州市2015—2016年度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评分细则》(以下简称《评分细则》,见附件1),完成质量工作考核自我评价,并将考核材料报至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办)。(二)文审初评。7月底前,市质量强市办组织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依据各县(市、区)报送的考核材料和工作实际,就考核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以及质量目标和质量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初步评审。(三)实地核查。8月上旬,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组织4个考核组开展实地核查。考核组每组5人,组长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的处级领导担任;考核组成员由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熟悉相关工作的同志和专家组成。实地核查工作要求见附件2。(四)综合考核。8月中旬,市质量强市办根据各县(市、区)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各县(市、区)政府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五)报批与通报。市质量强市办会同有关方面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于8月25日前报市政府。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通报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并主动向社会公开。二、考核材料各县(市、区)政府报送的考核材料应包括自评报告、自评打分表、证明资料目录和考核工作联系人员名单。考核材料要汇编成册,封面加盖县(市、区)政府公章,纸质版一式2份。(一)自评报告。按照《通知》和《评分细则》规定,撰写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内容包括考核年度总体质量工作情况、定量目标完成情况、定性质量措施落实情况、对否决项的说明、质量工作创新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二)自评打分表。对照《评分细则》,逐条自评,得出分数,填写《2015—2016年度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自评打分表》,评分依据要说明得分或扣分原因。本次考核单项最低扣分值为0.1分。(三)证明资料。对照《评分细则》,逐条对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证明资料可以是文件、新闻宣传资料、场地/活动照片、研究报告等,同时编制证明资料目录。(四)联系人员。为便于考核期间的沟通协调,各地负责质量工作考核的牵头单位要指定1名分管领导和1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系人。三、考核材料报送(一)电子版材料。考核材料务必于7月底前上传至市质量强市办电子邮箱,逾期材料将不予受理。(二)纸质材料。自评报告、自评打分表、证明资料目录和考核工作联系人员名单汇编成册,封面盖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章,一式2份,务必于7月底前将考核材料寄送至市质量强市办(市质监局),逾期材料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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