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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旅游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3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法对旅游资源资产进行评估。第二十六条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通过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不同禀赋的旅游资源实行差别化定价政策,采用网上竞价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出让。第二十七条旅游资源经营权投标竞买人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第二十八条旅游资源经营权由出让主体与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并依法完善相关手续。出让合同应包括旅游经营项目名称、内容、形式、区域、期限、出让金额及解缴方式与时限、经营者相应权利与义务、旅游资源相关经营设施的维护与更新改造、安全管理与应急预案、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以及其他相关事宜。第二十九条旅游资源经营权期限一次性签订不宜超过20年。经营期间,应依法依规开展各类开发、经营活动,期满后无偿移交给授予其经营权的各级人民政府。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在发布旅游资源经营权出让招标公告前20个工作日将招标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招投标。项目建成后,应在开业前将项目规划、土地、环境影响评价、项目验收报告等文件汇编成册报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第三十一条基于发展需要,在合同有效期内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解除合同的,应当与竞得人协商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导致竞得人财产损失的,应依法给予相应补偿。第三十二条加强事后监管力度,经营方在经营期内有下列情形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旅游资源所在行政区人民政府应查实后终止合同:(一)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旅游资源经营权的;(二)擅自改变项目土地及设施用于其他用途的;(三)擅自将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旅游资源资产进行抵押、质押、出租、转让、挪用的;(四)不按照规划要求或者合同约定进行建设和更新旅游服务设施、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标准的;(五)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要求,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六)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七)因企业经营不善,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利用旅游资源经营权进行非法集资,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八)擅自进行违规建设,造成旅游资源和环境严重破坏,或因对环境保护不力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九)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旅游经营权期限届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按本规定进行新一轮经营权出让以重新确定经营者。原经营单位若符合各项规定条件,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各级旅游资源管理部门要在同级旅游发展和改革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指导下,按照管辖权限加强对所辖区域内旅游资源的管理。第三十五条各旅游资源经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计部门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履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按时报送旅游景区景点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第三十六条发生破坏旅游资源事件的,所在地旅游部门要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未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进行严肃追究问责。第三十七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滥用职权造成旅游资源破坏的,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汕尾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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