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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现有各类政策支持租赁住房进行梳理,符合规定的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不纳入的不得享受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补缴土地价款等国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三)强化部门协作。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配套政策、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组织协调推进、开展检查督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四)做好监测评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重点监测评价各县(市、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情况的成效,监测评价结果将纳入绩效考核。(五)加强宣传引导。运用各级各类媒体,宣传普及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及房源信息。发挥融媒体优势,搭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网络宣传平台,通过新闻报道、短视频、创意海报等群众喜闻乐见、富有感染力的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宣传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及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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