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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及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31日 政策文号:梅市府〔2010〕6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扩面征缴任务指标,签订责任书,并进行考核。(二)对完成当年市下达的扩面征缴任务指标的,当期基金如出现赤字,在历年结余基金中支付,历年结余基金不足以支付的,由同级财政负担50%,市级调剂50%;对未完成当年市下达扩面征缴任务指标的,当期基金如出现赤字,在历年结余基金中支付,结余基金不足以支付的,由同级财政负担80%,市级调剂20%。(三)县级财政应负担的部分应及时上缴至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如未及时上缴的,由市财政在下拨县(市、区)的资金中扣缴,或视作未完成当年市下达各项考核指标。七、其他事项(一)实施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人员、机构、编制按原隶属关系管理,经费按原渠道解决。各县(市、区)的社保费征收经费仍按原渠道解决。(二)实施市级统筹后,各县(市、区)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职工生育、工伤保险政策,各项业务仍由各县(市、区)按相关规定及职能办理。(三)实施市级统筹后,结合本市实际,对我市现行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规定可作适当调整和完善。(四)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办法另行制订。(五)市级统筹基金财务管理和业务经办管理规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另行制订。八、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我市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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