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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2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⒉公开方式。规范性文件应当主动公开,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逐步构建权威发布、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规范性文件信息平台,以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对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动态化管理。⒊实施日期与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日期一般应与发布日期间隔30日以上,以便于规范性文件具体执行机构和群众知晓。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实施将有碍规范性文件实施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暂行、试行的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延期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或实施单位(起草单位)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跟踪管理,在有效期届满前进行评估论证,评估论证结果作为延期实施、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重要参考。因实施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纪依法追究制定机关或者实施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⒋政策解读。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重大公共利益、需广泛知晓的规范性文件,均应当进行政策解读。起草单位报送规范性文件送审材料时,应当一并报送政策解读文本。规范性文件印发前有实质性修改的,起草单位要根据正式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对政策解读文本作相应修改完善,并按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与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同时公布。(十一)备案监督。⒈报备期限。市、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镇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也应按规定程序和期限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具体报送备案工作由政府办公机构负责。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具体承担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简易修改或延期实施的部门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后,由实施单位报送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司法行政部门发现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处理。⒉报备材料。各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政府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备案说明、制定依据等材料一式三份以及电子文本。备案材料径送市司法行政部门。⒊备案审查意见处理。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明显不当情形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提出备案审查意见,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备案审查意见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60日内书面答复处理结果。逾期不答复或者拒不改正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十二)实施后评估。规范性文件有效期2年以上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有效期2年以内的,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规范性文件未规定有效期的,一般应当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间隔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因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调整以及上级机关要求,规范性文件需提前修改、废止或者继续实施的,需开展实施后评估。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实施单位(起草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按程序对规范性文件作出处理。四、严格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和延期实施程序(十三)规范性文件的修改程序。规范性文件修改程序按照制定程序执行。规范性文件因行政管理需要仅作文字表述、管理部门名称调整等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简易修改,由实施单位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及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修改草案后,报请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规定统一登记、编号、发布。为便于文件管理与实施,修改规范性文件一般采取废旧立新的方式。(十四)规范性文件的废止程序。废止规范性文件,除可以根据实际适当简化论证评估、征求意见、听证、专家咨询论证、公平竞争审查、风险评估等程序外,其他程序按制定程序执行。(十五)规范性文件的延期实施程序。经评估,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拟继续实施但不作修改的,由实施单位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部门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形成延期实施规范性文件的草案后,报请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在有效期届满前按规定统一登记、编号、发布。五、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本地区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制发工作,建立健全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并将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重要事项及时报市司法局。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梅市府办〔2013〕55号)同时废止。以往本市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制度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国家和省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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