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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江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掌握一般级别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对于比较敏感的事件,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或可能演变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送,不受报送分级标准限制,可直接上报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计生部门应急机构;市卫生计生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卫生计生委报告。(4)报告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要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断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报告的具体要求,由市卫生计生局根据国家、省卫生计生委和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另行制订。(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3.2.2响应启动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1)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指挥部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2)Ⅱ级响应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省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3)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请求省卫生计生委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发生地,指导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市卫生计生部门根据事件现场调查人员反馈的情况立即组织有关专家对事态进行分析研判,当达到或趋于较大事件发生时,报市分管领导请示:1、是否启动市级(Ⅲ级)应急预案;2、是否需要召集各相关部门和专家等成立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及集结地点(集结地点原则上在市政府9号楼市应急指挥中心),以便开展对事态发展进行研判,为现场应急救援方法和措施提出指导意见,以及及时掌握现场情况;3、可否委托属地政府负责现场指挥救援,市卫生计生局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并成立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由市分管领导或分管副秘书长、卫生计生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市直相关部门领导、相关专家队伍等组成,各职责部门和应急力量在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对事件进行协调处置,并认真开展事件信息收集、分析,研判事态发展,为现场指挥提供事件处置决策依据。现场应急实行现场应急指挥官制度,委托属地政府的由属地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现场指挥官;不委托的,由市卫生计生局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4)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市、区)(不含省直管县(市、区),下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发生地,指导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3.2.3现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应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市级(Ⅲ级)响应的,经请示市分管领导同意委托属地市(区)政府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由属地政府分管领导作为现场指挥长,市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负责应急处置指导工作;不委托的,市卫生计生局分管领导作为现场指挥官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参加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听从现场指挥官的统一指挥,并配合指挥官做好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省级人民政府支援。3.2.4社会动员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救治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我防护;邻近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事件情况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救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3.2.5应急终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3.3善后处置3.3.1恢复生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限制性措施。3.3.2调查评估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后及时上报。3.3.3抚恤补助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单位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3.3.4征用补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实施征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补偿管理暂行办法》、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突发事件应急征用和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14〕2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或给予补偿。3.4信息发布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工作,市指挥部在市委宣传部门、市政府办公室指导下,严格按照《广东省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粤卫办〔2008〕35号)、《江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江门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各成员单位及应急处置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道。现场指挥官应做好现场媒体沟通解析工作,明确有关事件和救援情况将通过省级以上政府进行统一发报疫情。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处置、危害等相关信息。另外,各属地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严格按照事件信息报送时限要求向市应急指挥部报送事件信息。4应急保障4.1队伍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具体实施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核辐射、救灾防病、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等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救治队伍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医学高等院校以及军队有关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并保持相对固定。4.2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4.3物资保障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会同卫生计生部门组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库,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编制合理的物资储备计划及装备目录。4.4技术保障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推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相关技术研发,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4.5交通保障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应急机构和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交通工具。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卫生应急物资和救援队伍的运送。4.6治安保障各级公安部门等单位要协助做好疫区和控制区域的隔离工作,做好事发地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4.7安全保障针对不同类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特别是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人员要采取特殊防护措施,确保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4.8通信保障县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配备必要的应急通信设备,并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设备保养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储备应急频率资源,保障应急无线电通信畅通;通信管理机构要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公众电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5监督管理5.1预案演练市卫生计生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5.2宣教培训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宣传、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文化、卫生计生、检验检疫、疾病控制中心等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人员进行系统培训。5.3责任与奖惩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附则6.1名词术语(1)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3)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4)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5)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6)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6.2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市卫生计生局负责解释。6.3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6.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府办公室印发的《江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07年修订)》(江府办〔2007〕104号)自即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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