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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韶府办〔2017〕51号)

政策
发布部门: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8日 政策文号:韶府办〔2017〕5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7附件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7.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7.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7.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7.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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