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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研究分析居民医保基金的运行情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对居民医保基金的管理、使用和贯彻医保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协调推进医保制度顺利实施和平稳运行。第四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定点医药机构、用人单位、参保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涉及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违法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前,继续按原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执行。国家和省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文件解读:《梅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政策解读图文解读:一图读懂《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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