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推进生猪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1日 政策文号:清府办〔2020〕2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对本地的生猪产业转型升级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抓,同时将生猪产业发展纳入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将最低生猪出栏量纳入“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对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专班,强化规划引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扶持政策,推动生猪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二)规范审批手续。开展生猪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备案工作,健全直联直报信息平台信息录入。简化养殖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严格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生猪家禽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办〔2019〕25号)要求,落实规模养殖场新建、改扩建项目依法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林地使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等制度,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办事指引,落实“放管服”要求,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做好指导服务,督促养殖场完善法定手续,规范生产经营。对无故拖延办理养殖场有关手续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三)规范禁养区管理。严格依法依规加强禁养区监管,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及粤府办〔2019〕25号要求,规范制定禁养区矢量化边界图,形成禁养区范围“一张图”。禁养区内省级以上畜禽保种场、核心育种场需关闭和搬迁的,各地要充分征求省农业农村厅意见。(四)严禁餐厨废弃物喂养。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监管力度,严禁餐厨废弃物流入养殖环节。落实养殖场户禁用餐厨废弃物喂猪承诺制度,建立健全饲养台账记录,加强监督巡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使用餐厨废弃物喂猪行为。(五)强化生猪调运监管。生猪由养殖场到屠宰厂(场)、种(仔)猪由种猪场到养殖场实行“点对点”调运。健全生猪运输车辆备案管理制度和车辆定位跟踪系统等信息化监管手段,尽早实现养殖场到屠宰厂(场)的全程动态监管。严格运输环节查验,对生猪及其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生猪健康状况、运输车辆备案及清洗消毒信息等环节查验,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推进屠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府〔2020〕24号)要求执行。(六)强化财政金融支持。贯彻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文件精神,落实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无害化处理补助、农机购置补贴等政策,积极争取中央、省扶持项目资金,积极利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基金,引导金融资金和社会投资主体投资生猪产业。探索开展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抵押贷款试点,支持生猪保单订单和应收账款抵押,解决生猪业发展融资难题。以推进建设生猪产业园区为抓手,依托大型龙头企业,通过新建或改建高标准生猪核心育种规模养殖场,完善种猪繁育体系建设。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扶持生猪产业发展。(七)鼓励生猪产业科技创新。推进产学研结合,引导科研机构和企业深化合作,支持建设生猪业科技研发、交流、展示、示范平台。强化饲料研发,积极推广低氮、低磷和低矿物质饲料,发展安全、绿色、高效饲料产品。建立健全畜禽产业技术体系,发挥技术推广机构和行业协会作用,加强高效实用技术示范推广,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八)保障生猪养殖用地。各地要做好生猪产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将生猪养殖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生猪养殖业用地需求。鼓励利用低丘缓坡、荒山荒坡、灌草丛地等建设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允许在Ⅱ、Ⅲ、Ⅳ级保护林地(除天然林地、生态公益林中的有林地外)建设规模养殖设施,优先保障安排林地指标,对申请使用林地材料齐全的即到即办。规模化、工厂化养殖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由各地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保尽保。结合新农村建设适当预留用地,规划建设标准化集中养殖小区,强化龙头企业或合作社带动,引导农村散养户移栏出村,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九)强化检验检疫监管。严把检疫关,加强对电子出证规范化管理,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及《广东省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检疫票证的领取、发放、审核和回收,规范电子检疫合格证明的填写和出具。(十)强化联合检查督查。市政府成立联合督查组,采取定期、不定期结合的检查方式,加强各地、各部门督导力度,确保《方案》落到实处,对于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县(市、区)、部门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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