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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6年04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和职能,充实监察执法力量,保证监察执法工作经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定期开展清理整顿活动,严厉打击各类职业中介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重点查处克扣拖欠工资、超时加班、不签订劳动合同和逃避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要为农民工提供劳动保障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加强各类劳务派遣组织的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十三)改革城镇登记失业统计办法。建立城乡劳动力就业抽样调查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监测体系。开展城乡劳动力抽样调查制度,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监测体系。开展城乡劳动力抽样调查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二十四)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要依法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制度和用工登记备案制度。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工人必须到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备案,并与招用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做到就业组织化,转移有序化,管理制度化。 六、坚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进一步建立和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五)建立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不断完善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保生活与促就业良性互动。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信息沟通和互动合作,引导和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特别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二十六)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功能。要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制订的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方案,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二十七)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要针对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失地农民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等不同群体的特点,积极研究这些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切实为就业人员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改进社会保险缴费与待遇发放办法,加大对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监管力度,提高企业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促进就业投入长效机制 (二十八)进一步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对本地区就业再就业工作负总责,要继续把增加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实行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和年度考评,市政府每年对各县(市、区)政府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乡统筹就业、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失业调控、就业与社会保险联动机制、促进就业资金投入等六大目标进行考核通报。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就业再就业工作考核通报制度,加强指导,监督落实。 (二十九)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市政府决定将市政府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市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研究、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配备专职人员,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各县(市、区)政府也要相应调整就业再就业工作组织协调机构,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加强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职能优势,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要继续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把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气氛。 (三十)加大政府对促进就业再就业的资金投入。就业再就业工作按属地化管理原则,主要责任在县级党委和政府。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意见》要求,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在原有的基础上,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促进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各级财政要安排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劳动力市场基础设施及信息网络建设、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综合性职业培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等经费,并列入预算。各级财政、劳动保障和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 (三十一)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期暂定到2008年底。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制订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在不涉及税收政策、不增加市财政补贴的前提下,各县(市、区)可制订有利于本地扩大城乡就业的其他政策。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七日 (本内容只供查询,严禁下载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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