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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阳府办函〔2017〕314号)

政策
发布部门: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事件发生后90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告市安委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4应急响应及处置4.1响应分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1)Ⅰ、Ⅱ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市安委会根据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或省有关部门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2)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市安委会或市有关单位立即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市安委办或市有关单位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市安委会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地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3)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市安委办或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县(市、区)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4.2应急处置4.2.1现场处置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事故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4.2.2社会动员事发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4.2.3应急结束当遇险人员得到妥善解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经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现场检测评估确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4.3后期处置4.3.1善后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故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4.3.2调查评估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市人民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安委会。4.4信息发布(1)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单位按规定办理。(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安全事故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5保障措施5.1队伍保障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要加强本行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指导高风险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各地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及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市、县两级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积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5.2资金保障财政部门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范,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保障给予相应资金支持。5.3物资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运输联席会议制度,不断完善物资保障体系。市有关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企业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和掌握应急物资的储备和使用情况。5.4医疗卫生保障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5.5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部门要指定抢险运输单位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确保抢险运输车辆充足。5.6治安维护公安部门要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5.7通信保障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设置和向社会公布应急值班电话,同时建立应急联络员制度,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通讯及时、畅通。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5.8保险制度鼓励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处置及补偿机制,对存在较高安全生产风险的企业实行强制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根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要求、地区安全生产情况和企业需求,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保险产品的开发工作,为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提供保险保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定损、赔偿等服务。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商业保障和互助保险,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担机制。6宣传、培训、演练6.1宣教培训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6.2预案演练市安委办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7附则7.1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与维护更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送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抄送各有关单位。我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并做好准备。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并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如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者出现新的情况,则应及时修订。7.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7.3责任与惩处对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4预案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3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阳江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8附件8.1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发布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1)I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2)II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或省安委会负责发布。(3)III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事发地地级以上市、省直管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4)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事发地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8.2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8.2.1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Ⅰ级)(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3)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8.2.2重大生产安全事故(Ⅱ级)(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2)超出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3)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4)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8.2.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Ⅲ级)(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2)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3)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生产安全事故。8.2.4一般生产安全事故(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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