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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综合考虑当地集体经济状况、污水处理成本、使用者承受能力等因素,探索推行受益者付费运营模式。鼓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动员发动乡贤、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参与解决部分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第二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运维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对农污设施进行运行维护管理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如有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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