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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年07月11日 政策文号:梅市府办〔2007〕3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将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县(市、区)的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报批。 第十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计划编制和管理的依据。对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新增建设占用耕地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扣减或者取消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第十五条本考核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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