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六十六)实施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立政务服务评价、反馈、整改、监督全流程闭环工作机制,推动政务服务质量持续提升。建立教育问责机制,责令服务评价连续排名靠后的政务服务工作人员限期整改。(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六十七)落实“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深入践行“四种形态”,消除党政干部与企业家正常交往的后顾之忧,营造支持改革、宽容失误、鼓励担当的良好氛围。(市纪委监委负责)(六十八)规范涉企执法检查事项,深入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行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对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各行政执法检查部门配合)上述政策措施实施过程中如有与国家、省、市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不一致的情况,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本文件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清远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清府办〔2019〕14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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