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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的通知(本文作废有更新文件替代)

政策
发布部门: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房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给予优先安排。第二十七条事迹突出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配偶、子女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申请常住户口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优先安排。第二十八条对不宜公开的见义勇为人员的个人资料和相关事迹,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保密。因见义勇为致使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强有力的保护措施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二十九条因见义勇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行为民事权益纠纷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见义勇为专项经费的;(二)不按规定发放见义勇为人员奖金、抚恤金或者落实待遇的;(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和有关人员责任。第三十二条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见义勇为荣誉或者奖励的,由原确认机关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所获奖金、抚恤金和其他补助费,取消其相关待遇;当事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悔过,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6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2日。原清远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2月18日印发的《清远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暂行办法》(清府〔2006〕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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