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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本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完整、健全的旅游救援体系,确保在发生旅游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熟练应对和处置,并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5.1.2预案审核 本预案由市应急办组织审核并备案;各县(市、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本县(市、区)应急办组织审核并备案;各旅游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应报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备案。 5.1.3预案演练 各县(市、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各旅游企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并抓好应急预案的演练,使所属人员反应快、程序清、职责明、处置快,切实提高本单位处置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 5.2宣传与培训 5.2.1宣传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含互联网)开展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常识的宣传教育,并公布应急救援电话;加强对旅游者的应急预防常识教育和安全提示,努力提高广大旅游者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相关部门和各类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旅游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 5.2.2培训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围绕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做到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和程序,了解有关应急救援力量,保持信息畅通,保证各级响应的相互衔接与协调。 5.3责任与奖惩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预案要求履行职责,造成重、特大损失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或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给予表彰或奖励。 6.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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