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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方案(2018—2020)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24日 政策文号:揭府办〔2018〕7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保障措施 34.严格责任落实。 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揭阳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工作,按要求组织开展各项工作任务;各单位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部署落实,确保目标任务落实到位。各县(市、区)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守土有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开展排查,全面整治污染源,切实负起辖区内的污染整治工作;各乡镇(街道)党政一把手是直接责任人,要确保责任到人,切实抓好整治任务落实。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要求,各司其职、协调推进,确保工作任务、整治目标落到实处。 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调度制度,市人民政府视情况及时召开工作调度会议,统筹推进工作中存在的困难,检查督导工作落实情况。 35.强化监督考核。 将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制定《揭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并参照国家、省年度考核要求对各地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并在相关扶持资源、用地规模等发展条件上予以倾斜,在国家和省的环境保护评先活动中予以优秀推荐或考虑。对工作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责任单位、责任人严格按规定予以问责。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归口管理原则进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有关职责。 36.完善经济保障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把各项治污工程优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整治资金优先纳入财政预算,对相关配套方案的编制和整治工作给予资金保障。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积极发挥各级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拓宽融资渠道。强化企业治污的主体责任,建立“财政引导,企业为主”的治理资金筹措机制。要建立本市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财政资金应优先支持前期基础工作完成较好、项目实施推进顺利的成熟度较高的项目,提高资金支出率。 37.强化信息报送。 为动态掌握整治行动实施进展,强化工作的协调、督办,实行月报制度。各县(市、区)每月5日前将各项任务落实及完成情况汇总至市牵头单位,由各市牵头单位汇总后于每月8日前汇总至市环境保护局;各县(市、区)及市各牵头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送至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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