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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与]五、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服务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医养结合发展的重要意义,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并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要及时制定出台推动医养结合的政策措施、规划和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细化工作责任,明确任务分工,确保医养结合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二)明确部门职责。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工作职责,共同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推动医养结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推进医养结合项目,切实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将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优先予以审核审批,并加大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民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要优先予以受理和审核审批。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完善医养结合机构的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制定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设置的养老机构以及其他医养融合体的准入条件和管理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范围。教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医养结合人才的培养、培训和职业鉴定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相关投入政策,积极支持医养结合发展。国土资源部门要保障医养结合机构的土地供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统筹规划医养结合机构的用地布局。金融工作部门要积极引导商业保险机构根据医养结合特点、老年人实际需求等开发和推广适宜的商业保险产品。老龄工作部门要做好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作。其他各有关成员单位要立足部门职能职责,对医养结合机构和相关服务工作给予支持倾斜,重点支持全市“医养结合”机构建设项目。(三)抓好试点示范。加快推进医养结合试点,各县(市、区)要规划建设特色鲜明、示范性强的医养结合试点项目。积极探索促进医养结合的有效形式,2017年各县(市、区)至少开展1个医养结合试点机构,积累经验、逐步推开。卫生计生、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密切跟踪各地进展,帮助解决试点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四)加强考核督查。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要建立以落实医养结合政策情况、医养结合服务覆盖率、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无缝对接程度、老年人护理服务质量、老年人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加强绩效考核。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督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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