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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四、建设要求(一)建设内容。市级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要建立以民政服务对象为重点的老年人信息库,提供12349养老服务热线咨询、紧急呼援、定位服务、预约挂号、查询养老院等基础服务,通过平台可联系运营机构实施家政服务、生活照料、助餐配餐、医疗保健、临时托养、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民政部门通过平台对信息库进行动态管理,对服务机构实行监管。各县(市、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和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要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体娱乐、精神慰藉、助餐送餐、上门服务、对下指导、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等功能,负责统筹、指导辖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点提供覆盖本辖区的居家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要设置生活照料、日间托管、助餐配餐、文化娱乐、基本医疗等功能。(二)建设标准。新建、改扩建的项目,应按照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所明确的相关设立条件,市、县级原则上不少于750平方米,镇(街道)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平方米,城区社区的面积按人口数量分布原则上不少于350平方米,农村的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平方米。采取租赁方式取得设施及用房的,租期不少于10年。(三)选址要求。按照就近便利、安全配套、方便快捷的原则,在靠近大中型医疗机构、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且老年人口数量较多、经济实力较强、硬件基础较好、覆盖范围较广的城乡社区优先确定建设选址。(四)建设方式。优先在现有民政服务机构等设施基础上建设,可以结合党群服务中心、乡村振兴新建或利用闲置学校、厂房、文化活动中心等集中改建,也可以整合相邻资源进行综合配套。五、服务范围(一)服务对象在城乡社区内生活且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均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确定服务对象时,由各县级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社区内的老年人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进行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助和申请其他养老服务的依据。照顾需求状况发生变化的,可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提出申请,经县级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核实后,组织动态评估。评估员应由执业医师、护士、社工师、中(高)级养老护理员组成。评估方式包括定点评估和上门评估,其中上门评估的不得少于2名评估员。(二)服务内容1.生活照料服务。提供日间照料、休息床位(城市社区20张以上、农村社区10张以上)、助餐配餐等服务。2.短期托养服务。依托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为失能、半失能、失智、残疾、高龄等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入住最短时间半个月起,最长为不超过6个月的阶段性全日集中住宿、照料护理、精神慰藉和文化娱乐等全程照护服务。3.上门服务(智慧养老)。通过市级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借助“互联网+”打通居家养老服务“最后一公里”,利用电话、平安通、APP等,将养老机构的专业服务派送给老年人,提供上门送餐、家政、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服务,通过紧急呼援为老年人提供应急问题协助解决服务。4.医疗保健服务。开展医养深度融合,具备条件的设置医务室,符合条件的申请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与周边医疗服务机构签订长期合作协议,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保健服务。5.文体娱乐服务。依托多功能活动室,为老年人提供琴棋书画、健身等多种文化娱乐活动,设置适合老年人参与的社区活动。6.精神慰藉服务。依托社工、心理咨询师、邻里互助等形式开展精神慰藉服务。7.助老护老培训。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教育、安全教育等公益培训服务,为家庭护老员提供与老年人相关的老年预防、老年康复、生活照料、心理护理、辅具用品等公益培训服务。8.助餐配餐服务。以幸福食堂为主要依托,为在辖区内居住的60岁以上的孤寡、空巢、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居家老年人提供制餐、配餐、就餐、送餐等服务。9.志愿者服务。积极鼓励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设立志愿者服务站,推进常态化招募、培训和组织志愿者工作,定期组织为老年人提供家政服务、生活照料、温馨陪伴、公益代购、费用代缴等公益服务。根据社区老人需求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服务能力,逐步推出安全救援、医疗康复、法律援助、居家安全维修、无障碍改造等其他服务。六、实施步骤(一)试点实施阶段(2022年1月至6月)。各县(市、区)完成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全面清查工作,并选择需求集中的村(社区)和具备条件的镇(街道)进行试点。到2022年底,各县(市、区)试点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委托等方式由专业组织运营管理。(二)全面推广阶段(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各县(市、区)在试点建设基础上,全面铺开镇(街道)、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确保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完善、养老服务专业组织培育、各项扶持政策落实等方面达到预期目标。到2023年12月底,各县(市、区)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90%覆盖、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50%覆盖。(三)总结提升阶段(2024年1月至12月)。至2024年底,全面实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建立覆盖城镇社区100%和农村社区60%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以有偿、低偿、优惠为主,政府购买服务为辅,满足我市不同层次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七、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将其作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充分发挥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制定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建设实施方案,做好项目选址、运营组织确定、建设指导、验收评定、补贴资金发放等督导检查工作。要充分挖掘、利用、整合现有医疗、家政、文化、教育等各种公共服务资源,有针对性地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形成工作合力。(二)加强督办考核。建立对各县(市、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推进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的通报机制;建立长效的督办机制和考核机制,加强对各县(市、区)落实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综合监管的督办、考核。(三)推进规范运营。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管理制度,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的服务内容及项目、收费项目及标准等进行公示,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意外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服务管理规范。(四)营造社会氛围。各县(市、区)要加大对养老服务工作的宣传力度,创新思路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进一步提高社会共识度,扩大社会参与面,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和爱心人士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新闻媒体等宣传手段,在全社会形成孝老、爱老、敬老、助老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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