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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

政策
发布部门: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0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研究,并按时回复。第三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后的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和说明在揭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揭阳司法局网站全文登载,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第四十条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针对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第四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应当充分协调各方面的意见。对各方面提出的重大分歧,应当充分沟通、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经过协调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提请市人民政府进行处理。第四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充分研究、吸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第四十三条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经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由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第五章决定、公布与备案第四十四条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将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及时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确保立法项目的进度。第四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时,由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说明,与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内容有关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除非有特殊理由,其在列席会议时代表本单位发表的意见,应当与本单位书面回复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相符。第四十六条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草案和规章,由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会议决定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呈报市长审定。其中,法规草案以市人民政府议案形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规章以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第四十七条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市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第四十八条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和规章草案,因故满两年未讨论的,应当重新修改后再提请审议。第四十九条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条规章公布后应当在揭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揭阳日报》、《揭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全文刊登。《揭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第五十一条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报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六章解释、修改与清理第五十二条规章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政府。第五十三条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释:(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如何具体适用的。规章解释由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第五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规章进行清理,具体按照《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执行。规章的评估办法按照《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执行。第五十五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或者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建议:(一)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三)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发生变化的;(四)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五)按照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认为需要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六)其他应当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情形。第七章附则第五十六条规章汇编由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七条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再以揭阳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揭阳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1日公布的《揭阳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揭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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