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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广清产业园管委会的考核内容包括:落实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制情况、信息报送、项目储备库、列入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开工和竣工投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前期工作任务、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质量安全、廉政情况等。由市重点项目办根据自评汇报、核查资料、抽查具体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日常及临时性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评。(二)对市直牵头部门的考核内容包括:落实重点建设项目责任制情况、信息报送、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前期工作任务、开工和竣工投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质量安全、廉政情况等。由市重点项目办根据各牵头部门完成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日常、临时性工作情况及牵头部门上报的自评报告和自评表进行综合考评。第二十八条对前期工作进展缓慢,推进不力的相关责任单位,由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重点项目办对责任单位分管领导进行约谈,未按期整改到位的,由市重点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对在建项目工作懈怠、延误建设进程的单位领导和项目责任人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无故因自身原因未开工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执行。第三十条对本年度没有特殊原因不按计划开工或违反有关规定骗取市重点建设项目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按照第二十一条动态管理制度,取消其市重点建设项目资格,并追回所有享受的政策优惠所得,三年内不得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第三十一条对弄虚作假、虚报统计数据等行为,按照《统计法》有关要求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属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按国家、省管理规定执行,同时享受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和服务。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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