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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1日 政策文号:肇府办函〔2017〕193号 有效性:失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形成书面报告送市食安办,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第十一条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肇府办函〔2016〕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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