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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6日 政策文号:揭府〔2015〕15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棚户区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对当地棚户区(含省属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负总责。各地要科学编制当地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和安置补偿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到规划、资金、供地、政策、监管、分配、补偿“七个到位”,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指导各地尽快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年度计划和具体安置补偿方案,指导各地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对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棚户区改造的综合协调工作,并积极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督促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供应落实和土地出让价款征缴工作。市国资委负责督促指导有关省属国有工矿企业与属地政府(管委会)加强工作对接,协调推进省属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市外事侨务局负责协调指导华侨农场危房改造工作。市审计局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本着便捷、高效的原则,为项目各项审批工作提供绿色通道,实施并联审批,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共同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落到实处。 (三)依法拆迁安置。 要充分考虑群众利益和诉求,做好与各项住房政策的衔接,依法做好拆迁安置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房屋征收政策,坚持先安置后拆迁,通过货币补助与提供过渡性住房相结合的方式,解决被拆迁群众的过渡安置问题。坚持政策宣传到位、征迁安置到位、资金发放到位、稳定工作到位,千方百计做到依法拆迁、阳光拆迁、和谐拆迁,妥善安置被拆迁居民,切实打造群众满意的民心工程。 (四)强化监督检查。 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并于每年12月28日前将当地棚户区改造工作进展情况、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资金筹集落实情况及土地供应开发情况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市住房城乡建设、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制度,定期对各地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地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严肃问责,确保全面完成任务。各级审计部门要将棚户区改造情况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的重要内容,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五)强化宣传引导。 各地要加强信息公开,向社会公开棚户区改造相关信息。主动发布并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要在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醒目位置悬挂永久性标志牌,接受社会监督。广泛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尊重群众意愿,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要注意跟踪舆情民意,及时做好研判,正确引导舆论,为推进棚户区改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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