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清远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31日 政策文号:清府办〔2017〕4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强化评议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与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组织对市级食品安全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督促监管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市食安办牵头,市委组织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建立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常态化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监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分工负责)十、深入推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加强食品安全新闻宣传,做好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市委宣传部负责)举办“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展示“双安双创”成果,开展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实验室公众开放日活动,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市食安办牵头,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强化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科普宣传,开展食品安全科普知识进基层宣传活动,举办食品安全科普展,提高公众食品安全科学素养。(市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市科协分工负责)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学生食品安全知识和食源性疾病预防常识教育。(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卫生计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贯彻实施食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国家标准,开展食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评价,建立健全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对食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质监局分工负责)加强投诉举报体系能力建设,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市农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质监局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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