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企业优惠政策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实施创新企业百强工程行动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09日 政策文号:肇府办〔2018〕1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落实国内外发明专利、PCT专利以及国家、省专利奖的奖励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鼓励产业知识产权交叉许可和共享使用;实施产业专利导航工程,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决策参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落实重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直通车制度。(牵头单位:市知识产权局;配合单位:市工商局)3.加强能源需求保障。将“创新百强”纳入能源保障范围。在全市用电紧张的情况下,优先保障“创新百强”企业的供用电。加强用水需求侧管理,对“创新百强”用水予以重点保障。(牵头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别按职能牵头负责;配合单位:广东电网公司肇庆供电局、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4.保障义务教育需求。强化教育资源供给,在安排学位时优先保障“创新百强”人才子女入学需求。(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四、保障措施(一)加强协调联动。强化市县(区)联动和部门协同,形成多层次共同参与的“创新百强”工作机制。各牵头单位要在本方案印发后3个月内出台或修订相应实施意见,并报市创新办(市科技局)备案。(二)加强资金保障。加强对资金的统筹调度,充分发挥现有产业发展基金和创新创业基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逐步形成“企业主体、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多方投入机制,推动企业创新发展。(三)加强监测考核。明确“创新百强”培育发展属地责任,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工作纳入市政府重点督查项目,将“创新百强”培育列为重要监测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强化目标导向,强化跟踪监测,确保目标任务完成。(四)加强宣传培训。发挥行业协会、科技服务机构作用,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宣传和申报培训,扩大政策知晓度,提高企业申报积极性。加大“创新百强”宣传报道力度,树立优秀典型案例,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鼓励创新的社会环境。(五)加强动态管理。每年组织开展“创新百强”评价工作,通过评价的企业授予肇庆市“创新百强”称号,实施年度动态管理,获评年度内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获评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取消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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