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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揭阳市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揭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因组织不力,对违法用地没有及时制止,造成本辖区1年度内累计出现3宗情节严重的违法用地案件或1宗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用地案件的,对有关部门的违法用地查处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甚至阻挠、限制查处工作的,对其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诫勉谈话。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各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诫勉谈话:(一)对土地违法行为负有制止、查处及相关职能,但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情节严重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的。(二)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擅自办理审批、审核、许可、登记等手续或提供供水、供电、供气、贷款等服务的。(三)对依法开展的土地执法工作未按规定及时予以协助、配合,造成土地执法工作无法继续开展的。(四)对相关土地管理工作负有相应责任的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相应职责,造成情节严重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的。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通报批评:(一)对土地违法行为负有制止、查处及相关职能,但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造成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的。(二)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在国土资源部门告知后,继续办理审批、审核、许可、登记等手续或提供供水、供电、供气、贷款等服务的。(三)对依法开展的土地执法工作未按规定及时予以协助、配合,导致重复违法或违法事态恶化的。(四)对相关土地管理工作负有相应责任的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相应职责,造成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的。(五)对在1个年度内因涉及违法用地问题受诫勉谈话2次以上的。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并通报批评:(一)因组织不力,对违法用地没有及时制止,造成本辖区1个年度内累计出现5宗情节严重的违法用地案件或2宗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用地案件的。(二)经诫勉谈话后,对违法用地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组织纠正的。(三)对违法用地案件隐瞒不报或压案不报、不查的。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当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情节严重的责令辞职:(一)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通报批评后,对违法用地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改正的;1个年度内所辖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因违法用地情况严重被市以上定为重点整改地区,或有案件被定为重点督办案件的;因违法用地案件处理不当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二)在1个年度内因涉及违法用地问题受通报批评达到2次以上的。第三十二条对下列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应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租用、承包等未经批准使用的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地或者骗取批准,非法租用、承包等占用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村干部未经批准私自分配村民宅基地或转让、出租集体土地作为非农建设用地,或转包未经批准使用的集体土地作建设用地,以及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为建设用地,造成情节严重的违法用地的,按有关规定提请罢免或撤销其职务。(三)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国家机关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十三条外地驻揭阳办事机构参与、纵容、包庇、支持违法用地的,由监察部门提请该单位所属地区的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其主要领导的责任。第三十四条违法用地投资者多次实施违法用地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1个年度内多次实施的土地违法行为未经处理的,应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触犯刑法的,包括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用地数量,或存在弄虚作假、欺诈等行为的,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发现有证据证明涉嫌渎职、受贿等职务犯罪的,将有关线索、证据材料和查处意见移送同级检察机关处理。第三十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土地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应当依法移交公安或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但不移交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调查并从严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情节严重”的违法用地案件,是指涉及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案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用地案件,是指涉及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亩以上的,其他土地40亩以上的案件。第三十七条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在现行国土资源管理体制调整之前,暂按本办法中有关县(市)土地管理共同责任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各县(市、区)应当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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