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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02日 政策文号:茂府〔2013〕6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批复概算中的土地房屋征收费用,以总包干形式完成全部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等工作。 3.制止抢建抢种行为。自项目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土地征收范围内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项目所在地房屋征收部门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和改变房屋用途等手续。 4.建立征地拆迁督办制度。市纪委效能监察室、市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跟踪协调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土地房屋征收难点问题,明确责任部门和工作时限。市纪委效能监察室、两办督查室要督促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和各县(市、区)政府和项目单位及时交付建设用地。 (六)加强项目管理,提高建设效能。 强化项目建设管理。认真贯彻落实项目建设各项制度,建立项目法人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规范招标投标工作,全面推行现代工程管理。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管理,狠抓建设进度,明确工作目标,倒排时间节点,落实工作责任,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注重造价管理,优化建设方案,严格设计变更程序,加大政府监督力度,努力降低工程造价。加强质量管理,推行设计、施工标准化,严格工程质量标准,强化工程质量检测,打造放心工程、优质工程。重视安全生产,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确保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市审计、财政等部门及市纪委效能监察室、市重点项目稽查办,要加强对项目稽查检查和审计等工作,全方位加大对项目的管理力度。 (七)强化责任,实施目标考核。 建立目标责任考核机制。每年市政府将与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各县(市、区)政府及各项目承办和协办单位签订重要基础设施年度建设目标责任书,并纳入到市直部门年度考核。对项目存在的各类问题,由市纪委效能监察室、两办督查室列入督办事项,对责任单位进行效能督办,并定期通报问题解决情况。对不尽职履责、推进工作不力、故意拖延、推诿扯皮、延误项目进展、没按规定完成既定工作计划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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