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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1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考核内容组织对上一年度本县(市、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将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书面报市劳动保障局。(二)核对。市劳动保障局对各县(市、区)劳动力转移自评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有疑问的,有关县(市、区)应对该项考评内容进行核实,并补充相关材料。(三)抽查。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别组成检查组,赴各地进行实地抽查核实。(四)评定。市劳动保障局根据自查、核对和抽查结果对各地劳动力转移考评提出初评意见,提交市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会议评定并由市政府审定后公布。六、考评结果(一)考评分数在90分以上的,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并给予10万元奖励。(二)考评分数在60分以下的,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三)对在考评中或考评后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县(市、区),取消有关表彰;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四)对被通报批评或追究领导责任的县(市、区),取消其当年参加市人民政府综合性评优活动的资格。七、附则(一)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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