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市域内流转暂行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3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节余指标交易的申请和收益资金的管理。清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节余指标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及时协调解决交易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对清远市政务服务中心提供业务指导。清远市财政局负责指导节余指标交易收益资金的管理。清远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跨县的节余指标公开交易活动,同时健全节余指标交易信息披露机制,确保政策、信息公开透明。第十九条出售方负责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归档、在线报备最新项目区进展,在周转指标交易后由拆旧区所在镇政府或村委会负责落实拆旧区的种植管护。若拆旧区种植管护不到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二十条购买方负责在签订交易合同后的30天内提供符合要求的建新区信息给出售方,协助出售方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第二十一条节余指标交易完成后,不得再次转让。节余指标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年内组织用地报批材料上报市自然资源局,未按规定期限使用的,清远市人民政府有权无偿收回,再次组织公开交易。第二十二条按照“按宗收取、费用合理”的原则,节余指标交易成交价的1‰划拨给清远市自然资源局,作为项目申报实地踏勘、复垦验收、交易指标交易等增减挂钩工作经费,确保统筹全市增减挂钩工作顺利推进。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由清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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