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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应当按上级要求对本行政区域行政应诉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并将统计分析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报告。第二十一条行政诉讼案件终结后,被诉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结案后1个月内,承办单位负责将案件档案移交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统一保管。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情况纳入本地本单位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的内容。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政应诉能力建设情况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评范围。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的;(二)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的;(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四)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第二十五条应诉责任单位没有履行应诉责任的,由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视情况提请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成其作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问责。没有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要求出庭应诉的被诉行政机关,由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提请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连续两年被通报批评的单位,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向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问责。第二十六条二审或再审行政应诉工作按照本规定办理。以被申请人身份办理行政复议机关要求的答复事项,参照本规定组织执行。第二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市政府派出机构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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