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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创建名镇名村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名镇名村的创建工作。拟定创建工作方案(包括创建目标、项目清单、资金估算、创建措施等)并组织实施;向市名镇名村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解决办法以及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起草《梅州市创建名镇名村工作方案》;协调市名镇名村办统筹协调全市名镇名村创建的有关工作;对创建工作进展和创建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及重大问题及时提交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协调其他成员单位对创建点进行指导、检查。市委宣传部:负责统筹全市创建名镇名村的宣传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名镇(村)创建示范点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指导各县(市、区)做好县名镇村创建示范点专项资金保障工作;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名镇名村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历史文化名镇(村)创建点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市林业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名镇名村绿化美化工作;负责牵头对生态旅游名镇(村)创建点的指导、检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优势特色产业的开发、生产、经营、发展等工作;负责牵头对特色产业名镇(村)创建点的指导、检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历史名人名居的挖掘整理和保护工作;负责牵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镇(村)创建点的指导、检查。市文明办:指导各县(市、区)名镇名村精神文明建设的相关工作;负责牵头对富庶和谐文明名镇(村)创建点的指导、检查。市旅游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名镇名村旅游项目的策划、宣传、推广工作;协助对生态旅游名镇(村)创建点的指导、检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和名镇名村创建点土地资源的流转、租赁、征收整合、开发和利用等。市环保、交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水务、卫生、农业等其他成员单位按各自工作职能,指导各县(市、区)名镇(村)创建点的相关工作。五、工作计划(一)选择示范点。2011年4月中旬,各县(市、区)按照与市政府签署的《梅州市宜居城乡建设目标责任书》要求,至少选择1—2个镇、2—3个村确定为名镇名村创建点,统筹安排,突出创建点的特色和优势。市名镇名村办选择1—2个镇、2—3个村为市级名镇(村)创建点示范点。(二)时间安排。至2011年底,各县(市、区)按照各自的名镇名村创建工作方案,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集中资金,突出重点,抓好名镇名村示范点的创建工作。市直相关部门根据责任分工,加强指导和检查,共同推进创建工作。至2012年底,在创建过程中树立典型,通过样板示范带动镇(村)宜居建设,不断改善镇(村)环境。至2020年,实现全市城乡统筹发展,全面实现宜居城乡建设目标。(三)检查和考核。市政府将名镇名村创建工作纳入建设宜居城乡的考核范畴,对各县(市、区)的名镇名村创建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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