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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程序规定》的通知(阳府〔2022〕13号)

政策
发布部门: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相对人、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立法咨询专家、立法基层联系点等各方面的意见,并将送审稿及起草说明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或者报刊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或者公布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对社会公众意见的采纳和处理情况,应当在审查报告中作专门说明。针对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并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起草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派员参加,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四十二条起草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市司法行政部门对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政府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送审稿在征求意见后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当再次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研究,按要求及时反馈意见并阐明理由。第四十三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和政府规章送审稿时,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对主要制度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主要内容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充分沟通、协调,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对较大争议的重要立法事项,可以组织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专家学者等进行咨询论证评估;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进行协调,也可以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第四十四条市司法行政部门汇总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会同起草单位修改形成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出具审查报告,经本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审查报告应当包括立法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主要内容及重要条款设置的说明、审查过程、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及采纳处理情况、对重大争议问题的协调处理情况等。依法进行咨询论证、听证、评估的,还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第五章决定、公布与备案第四十五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时,由起草单位作起草说明,市司法行政部门作审查说明。第四十六条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不需要修改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呈报市长签署;会议审议原则通过并提出修改意见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起草单位组织修改,形成草案修改稿,按程序呈报市长审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经审议未通过的,按照会议决定执行。政府规章出台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如属重大决策应当执行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七条经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市长签署之日起10日内以市人民政府议案形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第四十八条经审议通过的政府规章,由起草单位提请市人民政府公布,报请审定公布政府规章时应当同时附政府规章解读材料,与政府规章同步公布、刊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市长签署政府规章之日起10日内以市人民政府令公布。公布政府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制定机关、令的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市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经过修改的规章,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和日期。政府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政府规章施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组织实施部门应当在政府规章施行前做好宣传和实施前的准备工作。第四十九条政府规章的统一公布载体为阳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阳江市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同时应当在《阳江日报》上全文刊登。《阳江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政府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第五十条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报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具体办理备案工作。第六章解释、评估与清理第五十一条政府规章解释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政府规章解释同政府规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五十二条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释:(一)政府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政府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政府规章解释由起草单位或实施单位提出解释的建议,经市司法行政部门参照政府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或者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直接提出解释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布。第五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政府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或者违反其他上位法规定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及时答复建议人。第五十四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组织起草单位或者实施部门开展政府规章实施后评估工作,政府规章实施满三年至少评估一次。开展评估单位应当按照《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对政府规章进行评估清理,将评估清理意见报告市人民政府。经评估清理认为政府规章应当修改、废止的,由起草单位或者实施部门及时开展修改、废止工作。第五十五条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单位或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按规定评估清理,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一)与现行法律、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三)已经被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取代的;(四)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发生变化的;(五)内容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六)按照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认为需要修改、废止的;(七)其他应当修改、废止的情形。政府规章的修改、废止程序按照本规定有关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执行。第五十六条市司法行政部门、起草单位按照立法工作分工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起草、审查、审议等立法过程中形成的材料进行归档,建立健全立法档案。下列立法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归档保存:(一)申请、审查、批准立项相关材料;(二)起草阶段开展调研、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听证等相关材料;(三)审查过程形成的相关材料;(四)审议、审批过程形成的相关材料;(五)公布和备案过程形成的相关材料;(六)解读材料;(七)其他立法有关材料。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立法档案应当按每个立法项目整理归档,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一并保存。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技术与工作程序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的立法技术要求。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2022年6月6日起施行。《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程序办法的通知》(阳府办〔2016〕30号)和《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人民政府起草法规规章程序规定的通知》(阳府〔2017〕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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