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企业优惠政策

广东汕尾产业园区

广东汕尾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广东汕尾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汕尾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政策
发布部门: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必要时征求有关组织和专家的意见;(二)通过门户网站或报刊等方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时间不得少于30日;(三)针对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并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对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在审查报告中进行说明。第三十四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送审稿,应积极协调各方面的意见。对重大分歧意见,应充分沟通协调,力求达成一致意见;经过协调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提请市政府组织协调。第三十五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对规章送审稿完成审查后,应出具审查报告,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第五章决定和公布第三十六条规章草案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规章草案时,由起草单位作说明,市政府法制机构根据需要作补充说明。第三十七条经审议通过的规章,由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在市长签署之日起及时以汕尾市人民政府令印发公布。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市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经过修改的规章,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和日期。第三十八条规章的公布载体为《汕尾市人民政府公报》、市政府门户网站,同时应当在本市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及时刊登。《汕尾市人民政府公报》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第三十九条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章备案与解释第四十条政府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四十一条政府规章的解释权属于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第四十二条政府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释:(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第四十三条规章解释由实施部门提出解释建议,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违反其他上位法规定的,可以向市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决定。第七章修改、废止和后评估第四十五条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或者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修改、废止规章的建议:(一)与法律、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三)与新公布的法律、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四)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发生变化的;(五)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六)按照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认为需要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七)其他应当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情形。规章的修改、废止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规章的清理工作按照《广东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执行。第四十七条规章的立法后评估按照《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执行。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16年12月31日起施行。

广东汕尾优惠政策

更多政策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