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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除有关专门文件外,其他政府规章、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二十九、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并作明确说明,必要时,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当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办理建议。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三十、对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把关,提出办理意见。涉及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审查)。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事项,分管主办部门的市政府领导同志应牵头加强协调。市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做好协调工作。公文及办理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进行呈批,涉及多位领导同志的事项应根据需要呈送市政府其他有关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三十一、充分发挥副秘书长公文审核作用。报市领导同志批示的公文,经相关副秘书长审核后,报相关市领导同志批示。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重要公文,由副秘书长指导相关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三十二、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命令、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其中以市政府名义发出的函件,属于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职权范围的,可授权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也可授权秘书长签发。以市委市政府、市委办市府办名义联合印发且需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体审议的文件(除一般性通知、电报、成立机构等简单事务性事项外),原则上提请会议集体审议。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也可授权副秘书长签发;重要文件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或市长签发。三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决定、命令、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严格开展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和合法性审查。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的事项等,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向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提出指令性要求。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经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在《揭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统一发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依规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依照有关规定向省政府及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市政府各部门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下级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市政府报送1种简报。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机关信息化特别是数字化、智能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和无纸化会议,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提高公文处理效率。三十五、以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名义对外签署合作协议,要坚持实事求是,杜绝形式主义。确需签署协议的,主管部门应充分征求市财政局、司法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意见,严格按程序报批,做好保密工作,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各地、各部门对外签署合作协议需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见证的,须符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批。第七章工作落实三十六、市政府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委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加强协调推进,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抓落实,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三十七、市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密切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三十八、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做到发现问题与推动解决并重,积极为辅助决策、完善政策提供支撑。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坚持联动协同,推进政府督查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指导。第八章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三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四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要积极为地方和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四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市委、市政府工作全局的重大政策措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原则和问题,以及属市委事权的事项等,必须向市委请示报告。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向省政府请示报告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重大政策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四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不得有与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市政府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市政府组成人员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个人发表署名文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要严格执行外出报备及请销假制度。市长离揭出差、出访、休假、学习,要按规定分别向省政府及市委报备。副市长和其他参与市政府分工的市领导、秘书长离揭出差、出访、休假、学习应事先向市长请假,并按有关规定向市委报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揭外出应事先请假,由各部门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报秘书长、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和市长审批。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特权主义。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四十三、市政府工作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坚持反“四风”、树新风,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努力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四十四、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四十五、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月20日市政府印发的《揭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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