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9日 政策文号:阳府办〔2024〕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第十一条高管人才奖励。对当年度主营收入达100亿元以上且纳税总额达10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400万元奖励,用于支持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技术研发等,奖励高管、高层次及专业技术等人才,扶持企业人才引进和技术创新。(市财政局)第十二条支持招商中介服务。发挥各类第三方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的产业链招商优势,引导优质企业落户我市。(一)成功引进投资总额1亿元(含)以上且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0万元项目的,根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给予引荐方一次性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1亿元(含)以内部分,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超过1亿元,1亿元以上部分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0.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100万元。(二)成功引进《财富》世界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等榜单企业或其投资设立的控股独立法人企业的,给予引荐方一次性最高50万元奖励。(三)鼓励重点行业协会、第三方招商中介机构与我市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签订协议开展委托招商,协议内容按“一事一议”原则办理。(市商务局)第十三条重大项目一企一策扶持。对新引进的带动性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经协商与市人民政府或辖区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可专项研究制定相应奖励扶持方案。(市商务局)第十四条资金来源。本办法奖励和扶持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资金由属地财政负责,其他资金按属地原则由市与县(市、区)财政分级负担。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市财政局)第十五条申报办法。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机构向落户企业所在地的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第十六条其他(一)本办法所指的新落户企业是指本办法施行后从市外引进且正式签约的企业。(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市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本办法除第三条、第四条外,同一企业当年获得的支持奖励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度对我市的地方财政贡献。(四)本办法中有关项目的投资总额和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计算不包含土地购置费用。(五)获得支持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机构自行承担。(六)本办法支持的企业进入与退出机制应当依法严格遵守与地方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不得违反投资协议的约定。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的产业范围,由市商务局根据我市的产业布局,报市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修订。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重点产业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阳府〔2021〕60号)同时废止。之前我市已出台相关文件有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解释,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范围执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阳府规〔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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