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5日
政策文号:汕府办〔2020〕4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谁负责审批、谁负责监管”和行业监管有机结合的原则依法加强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登记机关应依法将商事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变更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相关部门获取商事主体登记信息后,及时跟进,履行监管职责。第十九条登记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商事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等问题,对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登记机关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改正、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二十条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隐瞒真实情况、申报虚假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提交虚假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未经登记擅自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行为依法查处;对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商事主体,按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于未按规定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第二十一条住所(经营场所)的用途及使用功能应符合关于土地管理、建筑安全、规划许可等法律法规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商事主体从事经营活动产生油烟、噪声或振动等污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对于从事危险化学品、废品收购生产经营等涉及许可审批事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条件等情况依法监管。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汕府办〔2016〕1号)同时废止。附件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表商事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场所)地址面积场所性质一(用途)□住宅【商品房住宅□是□否】□非住宅邮政编码场所性质二是否军队房产□是□否是否集中办公区域住所(经营场所)□是□否是否一址多照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是□否使用权取得方式场地使用期限产权人产权人联系电话住所(经营场所)联系人(具体使用人)使用人联系电话申请一址多照登记申报□商务办公场所卡座式一址多照【商务办公场所总面积平方米,是否全封闭式或半封式卡座□是□否】。□同一地址登记的商事主体有投资关系。□各类功能区管委会同意一址多照。□在申报的地址登记的商事主体已不在该地址经营,且该商事主体未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申请一照多址登记申报是否申请一照多址□是□否申请人向登记机关郑重声明和承诺:一、本申请人知悉并遵守《汕尾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二、本申请人对该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并承担因填报虚假信息所造成的一切后果。三、本申请人已知悉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相关规定,对申请登记(备案)的住所(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四、本申请人和房屋产权所有人不以该住所(经营场所)已办理营业执照为由,作为房屋在征收拆迁时的补偿依据。五、本申请人在该住所(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六、该住所(经营场所)符合《汕尾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的住所选址规定。对住所(经营场所)特定条件的,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该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本申请人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七、该住所(经营场所)涉及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本申请人已征得全部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本申请人对以上声明和承诺的事项负责,若有违反的,接受有关审批、监管部门的处罚,并承担不履行以上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人签署:日期:注:1.适用于住所(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制的商事主体设立、变更住所时,填写此表。2.申请人签署说明:未设立的商事主体,企业法人由法定代表人(拟任)签名,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拟任)签名,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拟任)签名,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已设立商事主体由商事主体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投资人、经营者)签名,并加盖商事主体公章(个体工商户除外);分支机构由隶属机构法定代表人(经授权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3.住宅分类说明:住宅包括商品房住宅、城镇及农村自建住房等;其中商品房住宅指产权证的房屋性质为商品房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住宅一律视为商品房住宅。4.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表地址填报应与申请表填写的地址一致,应准确、清晰、规范,应当按市、县(市、区)、镇(街道)、社区(村)、街(路)、门牌、房号格式申报,未有门牌号的,应具体描述场所地址,并另行提交场所平面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