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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二)报备材料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意见情况、合法性审核与审查意见、统一发布等材料一式一份,并同时通过粤政易协同办公平台提交电子文本。备案材料径送市司法局。(三)备案审查意见处理经备案审查,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或明显不当情形的,市司法局应当提出备案审查意见,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意见之日起60日内书面答复处理结果。逾期不答复或者拒不改正的,市司法局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予以撤销该文件。五、其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经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等特定地区的管理机构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可参照本意见实施;或者由上一级或者直接主管该派出机关、派出机构的人民政府参照本意见另行规定。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我市有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清远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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