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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合作,各司其职、通力协作,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安排专人落实此项工作,并将相关国有单位名录及相关信息汇总到本级文物部门。(三)资料填报和管理。凡在我市收藏保管国有可移动文物的单位,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完整地填报普查信息,配合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普查数据和资料,由各普查单位调查、采集,在文物普查信息登录系统平台上登录;各级普查管理机构按照权限对已登录信息数据逐级进行审核。凡在我市内收藏保管有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单位,都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和标准,如实、准确地填报普查信息,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参与普查的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有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等行为的,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的,由市普查领导小组责令改正,追究责任。普查中登记的可移动文物受《文物保护法》的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做出有损文物安全的行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文物信息的提取,并做好各项安全预防措施,防止在普查登记中造成文物损坏。普查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市普查机构对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普查档案的备份件,应移交一套给市档案馆,作为“密级档案”管理。公布普查数据,需报经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数据维护专门机构,建立制度,对各单位报送的文物数据严格管理,确保收藏单位的合法权益。对文物收藏相对集中的国有单位,可在文物保护修复、文物安全保障等方面给予技术和政策支持。(四)经费保障。普查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普查经费管理办法,由省、市和县(市、区)分别负担,并分别列入地方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各有关部门可移动文物普查登记中所产生的费用由本单位负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同时,加强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五)抓好试点、培训。选择清远市区文博部门和一县作为试点,开始进行国有可移动文物的普查工作。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各县(市、区)分别开展调查、文物认定、信息采集和审核。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和所有参加此次普查工作的队员接受相关的普查培训,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发挥主动性,本着“先试先行”的工作原则,积极开展本辖区的试点工作,确保所有受训人员具备参加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上岗条件,保证普查质量。(六)加强宣传。各地要充分运用新闻媒体,做好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宣传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文物普查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参与文物保护的良好氛围。可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分别确定不同的宣传重点。第一阶段:重点宣传开展文物普查的目标和意义,范围对象、内容和方法,普查程序等。第二阶段:集中宣传与文物普查有关的法律法规,普查工作进展,普查工作先进事迹等。第三阶段:追踪宣传文物普查数据处理进展情况,发布普查基础成果,报道文物事业在构建和谐社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起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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