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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24日 政策文号:肇府规〔2021〕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使用住所信息申报制登记的商事主体的后续监管,但相关监管措施不得增加商事主体的义务。第二十六条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谁许可、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商事主体住所的监督管理。登记机关对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申报虚假住所信息、提交虚假住所使用证明,以及未经登记擅自变更住所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商事主体,按规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公示商事主体登记信息,公示商事主体住所登记、变更信息。公安机关负责牵头建立肇庆市标准地址信息库,建立肇庆市标准地址信息录入、查询、更新及错误纠正机制,及时根据有关申请对没有门(楼)牌号的空间按规定编制门(楼)牌号,录入标准地址信息库。各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对商事主体住所涉及的违规建设、违规用地、违反房屋安全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监管和查处。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具虚假住所使用证明材料,出具虚假使用证明材料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解释。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本办法制定操作规范及相关文书样式。第二十九条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法律法规对其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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