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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梅州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5年10月13日 政策文号:梅市府办〔2005〕6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考核。由县(市、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对政府和有关部门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及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三)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四)食品安全责任人为完成和落实本地、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和监管职责所采取的措施; (五)依法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况; (六)依法查处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七)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考核程序: (一)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和考核评分标准,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并提前一个月通知被考核单位。 (三)考核组通过听汇报、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和记录、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现场考核。 (四)考核组向被考核单位反馈考核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 (五)考核组向被考核单位提交考核报告。 (六)考核结束后1个月内,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考核结果,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也可视情况部分考核或不定期考核。 第十五条考核结果等次分为优秀、及格或者不及格。 第十六条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考核不及格的,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考核的情况及整改意见,在1个月内制订整改措施,并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和程序履行,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四)连续两次考核不及格的; (五)其他应该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人(包括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的方式分为: (一)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追究责任,应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程度、后果及责任人认错态度等情节,依照法定程序给予相适应的行政处分。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1)情节轻微的; (2)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的; (3)由于过失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不大的; (4)确因相关职能部门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事故发生的,免予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2)同一事故重复发生的; (3)因索贿受贿,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导致事故发生的。 本条前款所列责任追究方式,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四)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对责任人处理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依照本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不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上级机关对不作为的下级机关有关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只供查询,严禁下载用于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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