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企业优惠政策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0日 政策文号:肇府〔2017〕1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五、降低企业运输成本7.自2017年1月1日零时起,我市取消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并全面取消普通公路收费。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取消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肇府函〔2016〕773),自2017年1月1日零时起,我市取消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同时撤销国道321线马房大桥、小湘、九市、长岗4个普通公路收费站(全市普通公路收费站已全部撤销)。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8.对成功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和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且融资的企业给予支持奖励。市金融局、经济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1.根据《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优惠奖励办法的通知》(肇府规〔2017〕16号),对我市利用资本市场企业给予奖励,降低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成本。与省的政策相比,我市对上市企业奖励最高可达700万(省最高奖励300万);对新三板企业奖励200万(省最高奖励80万)。对成功在境内外上市的企业给予300—700万元奖励,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且融资的企业按融资额1%,最高不超20万元给予奖励。2.企业可叠加享受省、市关于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奖励政策。其中:企业申报省的奖励由经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市的奖励由市金融局负责组织。9.设立政府应急转贷资金,帮助小微企业(企业主)短期资金周转。市金融局、经济信息化局、财政局2017年6月8日,市政府印发实施了《肇庆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为辖内企业提供转贷支持,帮助企业解决短期资金周转困难,并有效降低企业“过桥融资”成本,政府设立总规模4亿元应急转贷资金,帮助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本市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企业主)在短期内完成转贷,单笔申请限额2000万元。六、降低企业融资成本10.支持引导辖内两家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帮助企业提高融资成功率,着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市金融局、财政局、经济信息化局1.我市已有2家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2015年,省政府安排了5000万股权投资资金,分别投入到我市2家政策性担保公司。因此,此条政策主要是贯彻落实省的文件精神,对2家现有的机构进行支持引导,降低企业融资成本。2.市金融部门正在积极争取引入省再担保公司与我市2家担保公司合作设立新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争取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11.积极探索“政银担”、“政银保”等合作模式,进一步完善推广我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市经济信息化局、财政局、金融局,人民银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肇庆银监分局以及出资县(市、区)政府等市经济信息化局已牵头起草《肇庆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实施办法(修订)》,正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修订稿将进一步探索、创新风险补偿金的合作模式,可与银行机构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共同商定合作方式,开展政银、政银保、政银担等;也可根据风险补偿金运行情况,引入银行机构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之外的其他合作机构,进一步完善推广我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12.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鼓励企业利用应收账款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人民银行肇庆市中心支行,市经济信息化局、财政局、商务局、国资委,肇庆银监分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商务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国家外汇管理广东省分局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的通知》(广州银发2017〔180〕号),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拓展各融资服务机构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盘活我市应收账款存量,扩大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规模。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13.推行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分别将企业投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总时限(从立项到开工)控制在36个、42个工作日内,竣工验收总时限控制在7个工作日内。市行政服务中心、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涉及投资项目审批单位根据《肇庆市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有关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投资项目所涉及市级权限内的审批及委托中介机构服务有关事项,所指的投资项目审批包括审核、审查、评审、核准、备案事项。将涉及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规划报建、施工报建、竣工验收4个阶段,通过创新审批方式、减少审批环节、成立改革推进工作专责组、设立投资项目审批业务专窗、统一投资项目审批专用章和审批告知书等一系列具体措施,进一步压缩我市投资项目审批总时限。其中: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总时限控制在36个工作日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总时限控制在42个工作日内;竣工验收总时限控制在7个工作日内。14.对市级发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先证后核”审批模式。市质监局,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市级发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实施‘先证后核’审批模式,企业提交申请单、承诺书、营业执照、产品检验合格报告等申请材料,经形式审查合格,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企业获证后3个月内完成证后监督性现场审查。15.对于已办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手续且在有效期内的产业园区,对其符合园区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简化或免予办理相应手续。对重大项目和对肇庆发展影响深远的项目实行由市领导挂钩部门代办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城乡规划局根据《肇庆市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目录》,对水利、电力、公路、城市交通、城镇基础设施等7类33项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等生态严控区、没有明显污染物排放或造成生态影响的项目免费予环评审批。对已开展规划环评并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环保基础设施完善,在规划环评有效期内,主要污染物总量不突破规划环评核定量前提下,符合入园条件的项目环评的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的监测数据;编制环评报告书的项目部分评价内容可参照环境影响报告表评价分析深度予以简化(简化范围和内容在规划环评审查意见里明确)。八、支持工业企业盘活土地资源提高利用率16.加强大型产业项目供地管理,确保产业用地高效使用。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已牵头起草《肇庆市扶持产业用地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已征求社会公众、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经市法制局审核通过。其中拟:为推进产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各地对大型产业项目可预留规划范围,根据建设进度实施分期供地。对于单个产业项目供地面积超过300亩的,须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供地。17.允许工业物业产权分割转让。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经济信息化局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已核发不动产权证书的制造业企业工业物业产权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后转让给产业链合作伙伴使用(仅限于转让给工业项目),受让的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也须符合原签订的出让合同、产业监管协议书等约定。18.强化工业企业用地保障,提高工业企业用地效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原为工业厂房(或工业用地),但规划性质已调整为非工业用地,在取得环保部门审查同意的前提下,允许企业进行厂房扩建、加建,或“腾笼升级”拆旧建新继续设厂;对工业区内闲置厂房和铁棚的改造,若认定为市重点项目工业用地,并在规定期限内开工建设的项目,基准容积率按2.5控制。九、支持培育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19.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亿元以上企业给予奖励(税赋不低于年主营业务收入的3%)。市经济信息化局、财政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贯彻落实《肇庆市实施工业发展“366”工程五年(2017—2021年)行动方案》(肇办字〔2017〕7号),鼓励企业做大做强,降低奖励企业的门槛,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亿元且缴税比例不少于年主营业务收入3%的企业,给予奖励50万元;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含100亿元)且缴税比例不少于年主营业务收入3%的企业给予重奖,奖励2000万元。对首次年主营业务收入突破1—100亿元企业分阶段叠加给予奖励,以上奖励金按一定比例奖励给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九、支持培育制造业新兴支柱产业20.大力扶持新“入规”工业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规模工业总量,增强工业经济发展后劲。市经济信息化局、财政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肇庆供电局,各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经济信息化局已草拟《肇庆市扶持新“入规”工业企业工作方案》,目前已送市政府审核,拟对新“入规”工业企业,根据不同档次奖励一定额度的资金,并从企业用电、技改等方面给予扶持。十、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21.支持我市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通过购买(租赁)成套自动化生产线(含工业机器人生产线)和生产系统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支持我市工业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机器人应用等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对实现产业化的项目给予扶持。市经济信息化局、财政局对购买(租赁)成套自动化生产线与生产系统进行改造的,按设备购置(租赁)费给予不超过1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额最高为100万元。对开展智能化改造、机器人应用等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攻关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按项目投资总额给予不超过15%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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