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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府〔2020〕12号)

政策
发布部门: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14日 政策文号:云府〔2020〕1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村(居)“两委”干部参保实行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确定。三、基础养老金标准(一)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执行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所需资金由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分担85%,剩余部分由市、县级财政按1:1的比例分担。(二)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5元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负担。(三)适当提高我市65周岁及以上参保人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且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参保人,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具体标准为:年满65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月加发2元;年满75周岁不满85周岁的,每月加发5元;年满85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加发8元,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负担。四、关于个人账户养老金问题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发放完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五、丧葬补助金标准参保人死亡且未领取职工社会保险丧葬费补助金的,发放其死亡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6个月的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负担。六、其他事项(一)征地单位单列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补助资金,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基础养老金按省、市的有关规定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一并发放。计提分配的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基础养老金发放完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经办经费和工作经费按实际参保人数不低于每人每年6元的标准纳入各县(市、区)的财政预算安排,每年划拨。(三)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宣传发动工作,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粤府〔2019〕105号文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项工作。(四)本通知自2020年7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2日期间参照本通知执行。云浮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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