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0日
有效性: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受省政府的委托,2009年2月26日,省金融办代表我省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签署了《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协议》。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通知》(粤府办〔2009〕27号)的要求,现将该《协议》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二○○九年四月十日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协议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广东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加快农村保障体系建设,增强农村防灾抗灾能力,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战略合作协议书》精神,开展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经双方协商一致,制订本保险协议。第一条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广东分公司)第二条被保险人广东省范围内具有广东省农业户籍的常住农户(全省实际参保农户数以保险人出具的保险单中所附农户清单累计户数为准)。农房保险以农户自愿为原则,以行政村为单位投保。第三条保险标的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包括主体建筑之内的所有房间,不包括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厕所、禽畜间、柴草间、杂物间、简易搭盖、单独的店面、作坊等建筑物。一户有多处房屋的,仅限投保一处常住房屋。第四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标的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倒塌或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一、房屋两面以上墙壁倒塌;二、房屋屋顶坍塌;三、楼板坍塌;四、房屋其他主体结构(如墙基、墙体等)损毁;五、无显性损毁,经有关部门鉴定后,应当整体拆除重建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雨、暴风、洪水、冰雹、低温冷冻、雪灾、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的、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等。第五条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或核反应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第六条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保险金额:每户每年10000元;年费率:珠三角地区0.56‰,每户保费5.6元;非珠三角地区0.83‰,每户保费8.3元。第七条保险期限本保险协议期限三年,每年签发一次保险单。第八条保费支付方式一、各级财政按照实际缴交保费参保的农户数与保险人结算保费补助资金。农户不参保,政府不补助。二、珠三角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不含恩平市)、东莞、中山7个市,每年每户保费5.6元。保费由农户和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具体负担比例由各地级市确定,其中农户负担比例不得高于保费总额的20%(为方便操作,建议按1元收取)。三、非珠三角地区包括惠州、肇庆、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14个市以及江门恩平市,每年每户保费8.3元。其中,农民自负2元,省财政负担4元,市、县财政负担2.3元。市、县财政具体负担比例由各地级市确定,地级市负担比例不得低于市、县负担总额的50%。四、对农村低保户、贫困户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或对其自负保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五、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支付方式由省财政厅会同人保广东省分公司另行研究制定。第九条赔偿标准与赔偿处理一、保险房屋以自然间(建筑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且高度不低于2.2米)为单位进行赔偿处理。如自然间建筑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按每20平方米为一间计算,多余部分大于10平方米的按一间计算,小于10平方米的不计入。二、保险房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人按房屋倒塌或损毁程度的等级确定赔偿金额。倒塌或损毁分为I级(指一般倒塌或损毁)、Ⅱ级(指较严重倒塌或损毁)和Ⅲ级(指严重倒塌或损毁)。具体界定标准见本协议第十六条附件。各级倒塌或损毁的赔偿额度如下:I级倒塌或损毁按每间自然间500元赔偿;Ⅱ级倒塌或损毁按每间自然间1000元赔偿;Ⅲ级倒塌或损毁按每间自然间2000元赔偿;如每户Ⅲ级倒塌或损毁的间数达到2间,则该2间赔偿标准为5000元;如每户Ⅲ级倒塌或损毁的间数达到3间以上,则每户按10000元赔偿。每户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保险房屋获得保险人赔偿后,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其剩余保险金额是原保险金额减去损失赔偿金额后的差额。第十条保险人义务一、保险人提供电话号码为“95518”的24小时电话服务热线,处理查询、理赔报案等服务事项。二、保险人及下属各分支机构配备专门的“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服务团队”,负责保险标的所在地的出单承保、防灾防损、查勘理赔等服务工作。三、如发生大面积灾害,保险人应在接到报案后12小时内进行查勘理赔工作。勘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勘查结果以《台账》形式逐级汇总后报送省金融办、民政厅。为使受灾农户能够尽快进行灾后重建,保险人应快速定损和赔付。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保险赔款。四、保险人应经常组织农户开展防灾防损工作,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五、保险人应积极组织人力,在各级政府相关人员大力协助下,对农户进行有关保险知识的宣传讲解和培训,培育和增强农户的保险意识。第十一条被保险人义务一、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二、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实施抢救,减少损失;同时保护现场,立即通过拨打保险人报案电话95518或其他方式告知保险人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并协助查勘。三、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提供户籍等必要的索赔证明材料。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约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第十二条承保出单方式一、由各县(市、区)政府指定部门负责协助人保广东分公司开展承保工作。如协助提供行政村信息,以行政村为单位填具投保单(行政村负责人签名),核实参保农户清单等工作。二、人保广东分公司下属分文机构根据各县(市、区)政府指定部门协助提供的行政村信息、投保单和农户清单,以行政村为单位,开展签单承保工作。投保单经保险人审核通过,并完成收讫保费(农户自负部分)后出具正式保险单及发票。第十三条运作方式一、每一保险年度期末,根据全省各地农房保险试运行情况,保险人可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经省政府同意,可对协议条款(如费率等)内容进行适当修改、完善。二、保险人承保全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业务,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虚拟)、以丰补歉、自负盈亏”。三、全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使用专门的险种代码和条款,以便监督检查和信息统计。第十四条争议处置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因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向镇政府申请调解;如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仲裁或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其他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副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正、副本一份为凭。第十六条附件《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倒塌或损毁等级界定标准》。本标准试行一年,根据试行情况,由省金融办会省民政厅、广东保监局、人保广东分公司适时调整完善。